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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期外貿新業態模式——外貿綜合服務相關知識及政策文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提及
2013年7月24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當前我國經貿環境復雜嚴峻,進出口增速均明顯放緩。要通過制度創新,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提出了六條相應的措施,其中第四條“四是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民營企業出口提供融資、通關、退稅等服務。”首次提及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這一概念。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定義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綜服企業是代理服務企業,應具備較強的進出口專業服務、互聯網技術應用和大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建立較為完善的內部風險防控體系。
(定義來源: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外匯局關于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貿函〔2017〕759號))
顧名思義,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整合各個代理環節的服務為基礎,為各類型的外貿企業提供代理服務,本質上是一家“可以退稅的代理服務企業”,主要體現在“綜合”及“服務”兩個方面;“綜合”相較于傳統代理企業更全面(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且能代辦退稅;若不能,則其即為單純的代理企業,而不能稱之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服務”表明非自營,即服務企業不設計到實際的交易之中,只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
三、新業態新模式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4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文件指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作為新業態新模式,得到了國家層面的高度重視。
外綜服企業區別與傳統代理企業,“新”主要體現在:一是“風控”管理,規范內部風險管理,不僅僅局限于“退稅風險”,而是涉及綜合服務的各方面,風控前置;二是“信息化水平”,外綜服企業通過完善外綜服平臺,實現綜合服務板塊的各項系統化操作,相較于傳統代理企業更全面;三是“增值服務”,針對外貿企業通過外綜服企業可選擇多種多樣的增值服務,保障外貿企業均可享受各項新服務;四是“代辦退稅”,明確了外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條件,外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均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外綜服企業代辦退稅;五是“市場驅動”,外綜服企業的出現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服務保障,降低了中小企業的成本,進一步促進外貿主體的壯大,也是積極響應穩外貿、促外貿的有力抓手;六是“一站式”服務,充分發揮外綜服企業的倉儲、運輸、報檢、通關、保險、退稅、融資、國際結算等服務方面優勢,只要企業有需求,一旦介入某個服務點,所有的問題均可以由外綜服企業提供解決方案,同時脫離繁瑣的交易流程,專注主營業務;七是與其他新業態的融合,外綜服企業的本質還是提供“甄選”的綜合服務,與“跨境電商”、“市場采購貿易”等新業態新模式深入融合,發揮外綜服企業的“一站式”服務優勢,實現“多方共贏”的效果。
四、政策文件支撐
1、國務院常務會議(2013年7月24日)——研究確定促進貿易便利化推動進出口穩定發展的措施;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3、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2016年3月5日)——促進外貿創新發展。二要鼓勵商業模式創新。擴大跨境電子商務試點,支持企業建設一批出口產品“海外倉”,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5、商貿函〔2017〕759號——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外匯局關于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
6、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5號——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7、國辦發〔2020〕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8、國辦發〔2021〕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
9、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
現階段,國內各地市為保障持續推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此種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通過開展針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及充分發揮外經貿資金的政策扶持帶動效應,助力綜服企業不斷壯大、成長,更好的為本地外貿企業提供優質的“一站式”綜合服務。